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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规范合作导师发放全职博士后科研劳务的通知

作者:点击次数:更新时间:2015年10月19日

各博士后流动站、全职博士后及合作导师: 

        为了进一步调动全职博士后工作积极性,协助合作导师更好地完成科研工作任务,根据《重庆大学博士后工作协议》,合作导师须支付全职博士后科研劳务费至少每年2万元。经研究,对合作导师支付博士后科研劳务的方式进行规范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1、自2014年5月21日起,合作导师可从计划财务处财务查询系统的“酬金申报”板块进行支付,支付经费渠道为导师横向或纵向项目的人员经费,具体流程附后。

2、合作导师须按月支付博士后科研劳务费,如此前还未支付的,可以一次性补发。学校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,如合作导师不能按期支付博士后科研劳务费的,学校将限制其招收全职博士后的招收。

3、合作导师在“酬金性质”一栏选择“博士后科研劳务”,在“工号/学号/身份证号”一栏中录入博士后的“B+××××”统一身份识别码。博士后统一身份识别码信息附后。

重庆大学人事处

2014年5月15日